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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气电采暖改造细则出炉:空调采暖不在补贴范围

浏览次数:1438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

  清洁取暖补贴如何领?10月16日,《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以今年3月15日为时间节点,此前使用电或燃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既有认定,此后可按新建用户最高补贴3200元;补贴款分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分别发放。据了解,空调采暖不在补贴范围内。小区已加入集中供暖,但用户自己采用燃气或电取暖,没有补贴。

  各类用户咋登记注册,看过来

  新建或既有燃气壁挂炉用户、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的认定,由县区会同安装企业提供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施的证明和清单,社区开具用户原使用燃煤采暖的证明。其中家用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需由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新建或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提供安装集中式燃气和电供热设备证明、缴纳气、电费的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据了解,既有用户的认定在10月底前完成。

  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通过补贴卡发放

  新建与既有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补贴,由各县区根据用户台账信息,建立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卡。在采暖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以及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企业、供电公司提供的用气用电单据,分别将设备购置补贴费用、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划至用户卡中。补贴发放分户式气电采暖用户

  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用户

  既有用户只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未按规定期限认定的既有用户,不享受补贴。

  新建用户享受设备购置及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分别由燃气企业、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改建验收有硬框,散煤复燃的收回补贴

  新建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工程建设应由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实施,特殊情况需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分户式燃气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后,由各县区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应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相关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抽查中,若出现散煤复燃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

  政策解读

  ■哪些范围的用户可申请补贴?

  济南市范围内(含济阳、商河、平阴、章丘)满足条件的用户均可申报。

  ■最高能补多少钱?

  [用气取暖]对新增实施燃气壁挂炉改造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自2017年供热季起,用气费用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家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气量不足12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用电取暖]对新增的实施家庭电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实行一次性补贴,每户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自2017年供热季起,对实施家庭电采暖的居民,采暖期用电按0.2元/度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度。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

  ■补贴申报需满足什么条件?

  分户式燃气壁挂炉的用户或分户式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

  ■到哪儿申请?

  一般申请受理工作会下放到社区居委会。分户式取暖用户,认定需提供三大证明:一是由县区会同安装企业提供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施的证明和清单,二是社区开具用户原使用燃煤采暖的证明,并登记造册。三是家用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需由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该如何开具?

  先到县区居委会登记,经居委会审核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到供热企业开具所在小区或区域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新建和既有用户怎么界定?

  以今年采暖季结束日(2017年3月15日)为时间节点。之前已使用电或燃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既有认定;之后采购、安装电、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新建认定。

  ■申请成功后,何时下发?

  新建用户分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两方面,前者在采暖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下发,后者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供电企业提供的单据发放;既有用户不享受购置补贴,用气用电补贴则根据燃气、供电企业提供的单据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

  ■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商品房项目可否列入区县新建任务清单?

  如果项目建设之初因集中供热管网不具备条件而采用了集中式电供热或天然气锅炉供暖,2017-2018供热季初次投入运行的,可列入区县新建任务清单。

  ■执行优惠电价后仍形成亏损的,可否享受更多补贴?

  可以。需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通过第三方审计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运营方,即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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